烟建节科〔2011〕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单位:
为切实搞好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管理,严格禁止资质挂靠、肢解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设计属于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专业分项,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后,可承担相应等级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该项目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同步设计,不得擅自违法分包、肢解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的审查把关工作,凡承担主体结构的设计单位,须同时完成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附建式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严格按照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附建式人防工程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由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并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五、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并按要求在合同签订3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合同备案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办理抗震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手续。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以及代审代签行为,一经查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