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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01 返回列表

烟建节科20115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需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须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及本地勘察设计单位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承担项目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其它项目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不予受理分支机构的合同备案。

        第三条  进行备案的合同应为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填写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若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第四条  合同备案报送材料

        (一)本地勘察设计单位:

        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附件1);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须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附件2)。

        (二)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2、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

        3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和本人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中需附有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

        6、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未取得职称证者,请提供本人毕业证)、注册资格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同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手续。

        第五条  合同备案办事流程

        1、勘察设计单位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报送资料齐全,当日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分别在勘察设计合同、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勘察设计备案章。

        第六条  所有勘察设计项目均应进行合同备案,不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手续。

        第七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合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进行备案就开展相关业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doc       2参加项目设计(勘察)人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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