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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9-01 返回列表

关于规范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图审服务,提高审查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性审查具体内容。勘察文件政策性审查包括:1.勘察单位资质与项目规模是否相符2.注册印章、资质印章是否有效、清楚、齐全;3.勘察文件签字是否齐全,是否与勘察单位备案人员相符。施工图文件政策性审查包括:1.工图与规划方案、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2.设计单位资质与项目规模是否相符,工程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肢解的情况;3.注册印章、资质印章是否有效、清楚、齐全;4. 图纸签字是否满足设计、校审和批准制度,是否与设计单位备案人员相符;5.各专业项目名称是否统一;6.按规定需做初步设计审查、抗震专项审查的项目是否已完成相应审查并回复;7.各单体的专业图纸、计算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二、落实政策性审查责任分工。为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建设项目情况,需报送市外图审机构审查的项目,其政策性审查由该图审机构设在烟台的办事窗口负责,需报送市图审机构审查的项目,其政策性审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施工图审查办事窗口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图政策性审查管理,督导施工图审查办事窗口履职尽责,认真落实政策性审查。因政策性审查失误产生的问题和损失,由相应的施工图审查办事窗口承担责任。

三、严格政策性审查完成时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导施工图审查办事窗口提高工作效率,自收到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填写《政策性审查意见表》(加盖专章,样式见附件),并将技术性资料连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报图审机构。

四、加强政策性审查资料管理。政策性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办事窗口要留存备案设计合同及合同备案表、规划方案文本等政策性资料,以备上级业务部门检查。

附件:1.政策性审查意见表(勘察文件)

2.政策性审查意见表(施工图设计文件)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84

 

 

        政策性审查意见表-勘察.xls

        政策性审查意见表-施工图.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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