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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管理的通知
2017-09-01 返回列表

                                               烟建节科〔2011〕2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基坑监测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它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二、对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的,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基坑监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签订基坑监测委托合同,实施第三方监测,并承担监测费用。合同中委托的监测项目和执行的技术标准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不得擅自删减监测项目和降低监测技术标准。

三、第三方监测是指监测单位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实施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开展必要的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并及时与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

四、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坑监测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监测单位在监测合同签订后,需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进行备案的合同应为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其中,外地进烟监测单位承担监测项目及本地监测单位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和昆嵛山旅游管理区)承担项目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其它项目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未通过合同备案的监测单位不允许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基坑第三方监测业务。监测合同备案报送材料及办事流程如下:

(一)监测合同备案报送材料

1、本地基坑监测单位

①烟台市基坑监测合同备案表(附件1);

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另须附有参加项目监测人员名单(附件2)。

2、外地基坑监测单位

①烟台市基坑监测合同备案表;

②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

③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④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另须附有项目监测人员名单;

⑥参加该项目监测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资格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⑦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监测合同备案办事流程

1、监测单位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报送资料齐全,当日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分别在监测合同、烟台市基坑监测合同备案表以及项目监测人员名单上加盖勘察设计备案章。

五、基坑监测单位申请备案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并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岩土工程(应含测试监测检测分项)和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鼓励第三方监测单位取得省级C米A计量认证资格,且所监测项目应纳入认证范围;配备的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且应计量检定合格和在有效期内。

(三)技术、管理、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每个基坑监测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应是专业监测技术人员,并同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是土木工程、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大地测量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审核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六、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所承担的监测业务同时不得超出现行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标准等级许可范围。其中,勘察综合甲级单位及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类型的基坑和建筑变形监测业务;岩土工程、工程测量资质中有一项为专业乙级的,可以承担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基坑监测工程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建筑变形监测。

七、基坑工程监测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监测委托合同及设计要求,并在详细踏勘现场后编制监测方案。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并填写《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审定意见表》(附件3),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对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专门论证:

(一)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二)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三)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五)其它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八、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监测方案及现行规范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责。

(一)服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管理,参与建设、监理组织的技术业务调度会议,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二)及时进行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和信息反馈,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交监测技术成果;

(三)严格执行监测报警制度,当达到设计或规范规定的监测报警条件时,必须立即报告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向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九、监理单位应将第三方监测纳入工程监理,落实监理责任。

(一)参与队伍选择的审查,针对工程监测项目及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拟发包的监测单位的资质许可条件、拟安排参与监测的技术人员资格、拟投入的设备仪器检定及精度情况。

(二)参与监测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审批方案的有效执行,对监测点或观测点的布设进行验收检查,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三)根据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结论和巡视检查结果,及时下达指令消除隐患,如存在险情,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四)对监测单位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而又得不到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十、对应实施第三方监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经备案盖章后的《烟台市基坑监测合同备案表》、《工程勘察合同》和《参加项目监测人员名单》各1份;

(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审定意见表;

(三)经审核确认的基坑监测方案;

(四)拟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坑监测工作的巡检抽查力度,发现监测单位、监理及建设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通过媒体公示曝光。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烟台市基坑监测合同备案表.doc

          参加项目基坑监测人员名单.doc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审定意见表.doc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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