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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9-01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搞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凡列为国家和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以及烟台市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项目都必须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的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外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需到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四、需办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和备案的企业,请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535-6917687

    附件:《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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