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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01 返回列表

烟政办发[2010]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利用海水、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等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烟台市区(包括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建设,在2010年-2012年组织实施,于 2012 7 31日前竣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进行专家评审并联合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房建设、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优先安排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项目。

 

第二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二)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其中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项目要求技术上居全市领先水平;

    (三)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四)集中供热的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设施;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项目。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拟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立项批文;

    3、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

    6、示范项目技术方案;

    7、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及其它相关要求,对示范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

    (三)设计单位应按通过专家评审的示范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并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

    图审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申请报告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专项审查合格证书。

    示范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需办理有关部门法定审批及相关建设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四)用于示范项目的太阳能光热及热泵产品、设备,均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产品认定,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方可用于示范项目。

    (五)示范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工程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六)示范项目应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检测方案,预留检测接口,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检测数据无偿提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验收备案。

    示范项目竣工后由省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能源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并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各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示范项目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示范项目专项质量监督报告,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专项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 15个工作日对项目备案并发放《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对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检的项目,如抽检中发现问题,应在问题整改完毕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专项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补助措施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付给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及示范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配套能力建设。其中我市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主要用于《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等编制以及标准制定、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等。

    第十一条    补助政策。

    (一)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建筑面积超过 5积 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宾馆、洗浴、医院和有集中寄宿的学校等公共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且建筑面积超过 1的30%给予补助(已享受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不再补贴);对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且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 7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使用地源热泵(含海水源及污水源热泵,下同)供热制冷的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 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太阳能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 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项目,其采用地源热泵部分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外管网部分收费。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

    芝罘区、莱山区和高新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单位,福山区、牟平区和开发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项目单位。示范项目经评审并公布后,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单位补助金额的 50%,其余50%在工程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待中央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对于未能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节能效果显著、示范效果突出的项目,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

    (二)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五)不符合国家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

          2、烟台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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