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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2017-09-01 返回列表

鲁建设字[2008]第26号

      为了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来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身份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3份,详见附件)。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鲁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进鲁承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与甲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须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前,请先登录山东勘察设计网(
www.sdkcs.com)“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并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载、填写并打印报送材料。备案表、人员名单等按照附件要求的份数填写、打印,并应有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编号”、“审核人”、“批准人”、“备注”及“日期”栏目由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备案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登记的单项备案办法。符合要求后,签发《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在备案表、合同原件和《参加设计的人员名单表》(各3份)上加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鲁审查专用章”。
  三、备案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要对备案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审查把关、存档工作;
  2、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核对参加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是否与备案表相符;
  3、无备案表、合同原件上无进鲁备案章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各市一律不予受理;
  4、备案表和设计人员名单表各两份,交项目所在市建委(建设局)设计科(处)存档1份,另一份由设计科盖章后转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5、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承担业务登记备案参照此意见执行。

  附件: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存根)》(一式1份);
     2、《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3、《参加项目设计的人员名单表》(一式3份)。(本意见从即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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