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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1-02-15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规范科技项目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和技术中心等。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建设科技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程、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信息化项目等类别。
  第八条 产业化基地优先支持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产业化发展,技术创新和资金筹措能力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研究技术领域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产业化发展政策的单位申报,且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可行。

      第九条 技术中心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完善、仪器设备和试验条件良好,组织体系及运行制度健全,具备较好的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发、试验基础条件,经济技术实力雄厚,经费来源可靠,能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单位申报,且制订了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方式申报。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项目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每一类专业的建设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建设科技立项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科技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和科研开发项目实行鉴定,科技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和技术中心等实行验收。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鉴定(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验收)应提交鉴定(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等相关鉴定(验收)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鉴定(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鉴定(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八条 鉴定(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鉴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5名专家组成,鉴定(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鉴定(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鉴定(验收)和不通过鉴定(验收)。鉴定(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颁发鉴定(验收)证书;未通过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鉴定(验收),仍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鉴定(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鉴定(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鉴定(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未经鉴定(验收)或鉴定(验收)未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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